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此前,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
据正科球笼了解,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14日联合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称,国家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等,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行驶“上限”为60万千米。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此次公布的规定在原有部门基础上,也将发展改革委列入负责部门名单,并明确几个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新规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新规明确各类机动车的“退休”年限: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据《规定》,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行驶“上限”为60万千米。
汽车达到报废规定后,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新《规定》与现行报废标准相比,最为明显的变化是,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对私家车没有规定具体的报废年限。此外,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对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及大型载客汽车引导报废的最大行驶里程从50万千米增加到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引导报废的最大行驶里程为50万千米。
据正科球笼悉,虽然新《规定》在汽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上有所放宽,但并不意味着降低监管力度。新《规定》中引入了“强制报废”的规定,达到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就是“强制报废”的标准之一。还规定了另外三条强制报废标准,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